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开放办学,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规范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是指基于学校校际合作协议而自愿申请赴国(境)外协议高校进行短期(通常一学期)学习交流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主要负责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的推荐选拔,协助指导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审核等。
第五条 教务部主要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课程选修审批、学分互换审批及学籍管理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的在籍学生,一般应为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本科二年级学生,专升本一年级可视为本科三年级学生),专业选择应该与学生在本校修读专业一致或者相近;
(二)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符合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能力良好;
(四)学习成绩优良,无违纪处分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
(六)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根据学校与协议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国际处发布报名通知或举办宣讲会;
(二)在“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由国际处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交流学生名单报送国际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后,抄送教务部、学事部和学院备案;
(三)国际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并准备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发送给国(境)外合作高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转交给有关学生,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章 学籍与学分管理
第八条 赴国(境)外交流之前,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仰恩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声明》和《仰恩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家长声明》。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按《仰恩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我校校内应修读的课程,准予免听课,课程成绩以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期末实考成绩经过学分认定与转换后记入。
第十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分认定与转换按照教务部《仰恩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仰大教〔2017〕1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交流学习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及取得相应学分者,返校后按正常程序补修。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散布任何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国际处汇报在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返校后提交一份学习情况汇报给国际处,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领事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及时将与交流学生有关的重要信息通知到位。国际处负责协助指导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自行负担境外交流学习的所有费用,包括所接收的国(境)外协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交通费、签证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照常缴纳我校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学校对交流生的补助参照《仰恩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资助金管理办法》(仰大办〔2018〕16号)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仰恩大学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