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优秀本科生积极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订仰恩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须经学校同意,未经学校选派,或未经学校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 学校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生一般应为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本科二年级学生,专升本一年级可视为本科三年级学生),专业选择应该与学生在本校修读专业一致或者相近。
第四条 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除课堂课程之外,也包含毕业设计(实践)、企业实习、实验室实验等实践环节。
第五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经调整后,可申请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课程学分的认定可按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等方式进行确认转换。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
1.经学校审核通过的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转换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
2.经学校审核通过的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转换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
3.成绩登记
(1)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即与我校成绩登记方式相同),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其成绩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2)如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如对方学校有成绩转换标准的则按对方学校标准执行,如无标准的则按如下标准执行转换:
表一 成绩转换对照表 对方学校 | 仰恩大学 |
A+,A | 95 |
A- | 90 |
B+,B | 85 |
B- | 80 |
C+,C | 75 |
C- | 70 |
D+,D | 65 |
D- | 60 |
F | 55 |
(3)如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用其它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上述标准(即表一)执行。
第六条 为避免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选课的盲目性,经过学校批准的交流学生,在派出前一学期内,须完成以下程序:各学院要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具体做法为:各学院提供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本校学生应该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国(境)外学校交流期间可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课程简介等;学生填写《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匹配表》一式二份,由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
第七条 在国(境)外学习过程中,赴国(境)外学生带队教师须熟悉学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学生在交流学校选课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修改经批准的课程,学生填写《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修改表》,由带队教师审核后将电子表发送回学校备案。学校统一进行确认。
第八条 学生课程修读完毕回校后,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分互换手续。具体流程为学生填写《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章后,连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收集的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及教务部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学院、教务部根据学生的境外成绩单、经过批准的《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匹配表》、《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修改表》进行审核和确定,教务部按照转化后的课程及学分记录到学生成绩单中。
第九条 学生因参加交流学习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及取得相应学分者,返校后按正常程序补修。
第十条 未经确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记载在学生的成绩单内,不纳入成绩排名,也不列入学生评奖及毕业资格审定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件1: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匹配表 |
| 附件1: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匹配表 |
| 附件3:仰恩大学赴国(境)外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 |